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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给予警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
对进口废船舶,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免于提交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和装运前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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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和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供货、进口等活动。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供货商、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检验检疫部门、装运前检验机构对经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和纸质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检验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三)检验证书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以中文为准;(四)检验证书有效期不超过90天。
由B类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实施全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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