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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的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风...
本办法不适用于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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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二)产品为较高风险或者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的;(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分类管理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管理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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