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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三...
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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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一、民间组织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财务审计:社团换届;基金会换届;社团和基金会变更 名称;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单位负责人、变更专项基 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基金会年检。二、民间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 定代表人、秘书长或单位负责人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单 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三、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格式文本附 后)。如果社团资产中国家财政拨款超过50%的,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处组织人员进行内 审。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进行的内部审计,也应执行规范的审计程序,按格式文本提交财务 审计报告。 四、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各业务主 管单位对相关民间组织出具换届、变更或年检初审意见时,应以财务审计报告为重要依据。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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