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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不是骗婚。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但如果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对方可以要求离婚。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无法治愈...
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提起认定婚姻无效如果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另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那么这种婚姻属于骗婚。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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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郭女士所患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86年7月21日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将“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的患者确定为“暂缓结婚者”。二、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可否诉请离婚?本案陈先生诉请婚姻无效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解除与郭女士的婚姻关系,大众对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能否提起离婚诉讼,也有诸多争议,申茵律师团对此分析如下:《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前述条款对婚内禁止提出离婚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且受限方也仅限于男方,故而,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不属于禁止离婚的情形。我国提倡婚姻自由,在患病方精神正常的前提下,离婚程序与正常人一般无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但离婚程序中如一方正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诉讼。《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鉴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由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经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按实际情况顺位担任,配偶不能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诉讼。
可以起诉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依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前隐瞒、或者知道有精神病史的,婚后久治不不愈的,可以离婚。
间接性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婚姻自主,在不隐瞒不欺骗,对方自觉自愿的情况下,特别是不常犯病且病情不严重的,是可以结婚的。但是隐瞒婚前病史并且婚后尚未治愈,如果另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一做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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