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
对于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标准:(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那个文件老了,已经被新文件换了。老文件时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通字[2008]48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体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护理费的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1937年7月7目到1945年9月2目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二、对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费。三、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四、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1月12日新文件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一。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印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需要人员帮助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90%支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不需要人员帮助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
离休干部护理费新标准:根据《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