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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一)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对债权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以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 3、债务人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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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要件可以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不同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 1、撤销权的客观要件是债务人对债权的危害。 2、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根据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有偿行为的,债务人必须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受益人恶意的,债权人必须行使撤销权。 对于无偿行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不是要件。 只要债务人有这样的免费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个客观要件就足以让债权人享有撤销权,而不是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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