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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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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没有关联的人。且其有着固定的住所与收入,有能力承担保障义务,并且该保证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只有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可以去做担保人的人: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等的人。在中国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司法机关将申请保释的人和保证人当面对保落实然后予以释放。这种保释措施体现了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拓展资料保释是具保释放取保释放的简称。为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而准予释放。在资本主义国家保释须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申请并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保释权是平等武装控辩平衡思想的一种反映它是为了确保某项公平自然正义的理念不受特殊情况影响而赋予的是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提高的表现。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审前释放的权利对他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1)并非每一个被审前羁押的人都受到羁押性的刑罚。美国2111年公布的数据表明 47%被羁押的人受到监禁的刑罚大约27%被宣告无罪或案件被终止余下的部分得到非羁押性处罚。很多情况下羁押是不必要的;(2)可以表现为对司法程序的正面影响。被保释的被告人不需要羁押这样就使得被告人在不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情况下易于寻找证人发现新证据有更多的机会与律师商谈为辩护做好准备。缴纳保证金不能说是以金钱换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钱作为担保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正常到案则返还保证金。故由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大小。
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满足与该案件没有牵连、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如果没有履行保证义务的,法院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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