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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列六章,六十八条(含附则),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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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促进城市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拆迁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事实上,中国直销行业还处于法制化、正规化建设的初级阶段。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这些年来依托《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对于直销行业的综合管理也下了很大气力,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行业治理的现状也同样昭示了道德建设对于这个行业的重要。从全世界直销行业的管理来讲,全球直销行业协会也在致力于完善“共同商德约法”的建设并在每一个成员企业贯彻落实;一个国家直销行业的运行是否成熟、发展是否健康,需要行业内的合法企业和全体直销从业人员共同建立并遵守公开的“商德约法”是必要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笔者认为,此条款应修改。理由如下: 一是此条文有违公平原则。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未适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应当给予处罚。该《条例》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一条规定,是对已经部分履行而未适当履行法定义务者的处罚。但是,在《条例》第60条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反而只要求改正,没有给予处罚。依据这两条规定,假如都是在没有发生工伤时被查处,那么,已经缴费但没有交足数额的单位,不仅要改正,而且还要被处罚;相反,对于那些没有缴费的单位,却只需改正,不给处罚。少缴费,还不如不缴费的合算。依照法理,对后者的处罚程度应当重于前者。因此,此条文如不修改,有违公平原则。 二是此条文难达立法目的。保障权益、促进预防和康复、分散风险,是建立《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目的。在现实中,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多数为非公有制单位及小型的公有制单位。这类单位对工伤风险的承受力非常有限,但是,他们不参加保险和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却较高。依照《条例》第60条的规定,这类单位一旦发生工伤,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这样,工伤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单位的工伤风险也没有得到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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