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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不合格产品的相关规定是,如果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监管部门应该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并没收违法所得,可按照生产销售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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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却明确了“不合格产品”的内涵,它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的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刑法第140条所言之“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因此,从不合格产品的定义及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出发,不合格产品可分为:安全性能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上称之为产品缺陷)、使用性能不合格产品及担保性能不合格产品。对产品内在质量的界定主要是通过这三项指标来进行的。而产品无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及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即产品标识不合格的,未必就属于刑法上的伪劣产品。
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时,可以和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赔的,消费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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