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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有: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2、催告抗辩权; 3、一般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基于主合同享有的抗辩权、基于保证合同享有的抗辩权、专属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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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又称先诉利益,是指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不先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时,担保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这是一般担保人专属的抗辩权,是基于一般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由一般担保人直接获得并专门享有的抗辩权。我国建立了一般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1、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同主债务人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当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是一味地承担保证责任,而是可以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的要求,拒绝或者延缓履行担保义务。 2、连带责任保证人合法地行使抗辩权,对提升自身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我国法律规定,有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具有保证的补充性,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担保人都无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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