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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登记彩礼如何返还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
同居未登记彩礼如何返还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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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买房可以要求返还,这属于同居期间的赠与行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依法是能够要求返还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协商不成的请求法院判决决定。
登记未同居彩礼应返还 长先生与王女士领完结婚证便发生了矛盾,两人不仅婚没结成,反倒为离婚、返还彩礼走上法庭。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原判,准予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王女士给付张先生9000元彩礼款。 2004年11月,北京市郊区23岁的张先生与外地农村22岁的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人订亲时,张先生亲友给了王女士3000元礼钱,张先生父母给王女士弟弟200元,并给王女士买了几件衣服。2004年12月14日两人办理、领取了结婚证。张先生给了王女士9000元彩礼钱。此后,双方因举行结婚仪式等问题产生矛盾,并未同居生活。 2005年8月,张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为婚事花费了大量财力、精力,王女士领完结婚证后开始冷落自己,还嫌张先生家太穷,不同意举行结婚仪式,并称等三年后户口转过来再结婚。现在,自己即使与王女士结婚也无幸福可言,故要求与王女士离婚,并要求被告退还1.22万元彩礼钱及2000元送礼、买服装钱。 王女士称,双方相识一个月后,张先生即要求领取结婚证,但未提出举行仪式一事。被告现同意离婚,但彩礼钱及服装款应作为精神补偿费,不同意退还。诉讼中,双方就离婚达成协议,对退还彩礼、服装费等未能达成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中,王女士称领取结婚证至2005年6月,张先生平时多与自己在娘家居住,双方曾多次发生关系,自己还因此做了流产手术。为此,要求张先生赔偿2万元名誉损失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青春损失费、1500元误工费。而张先生对与王女士在其娘家居住及发生关系则予以否认,并表示诉讼时才知道王女士做过手术。要求王女士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婚登记后两人未举行结婚仪式,王女士一直居住在娘家,未到张先生家生活,两人并未一起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王女士应返还张先生彩礼礼金。王女士所述尚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佐证双方确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其拒绝返还彩礼礼金及要求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王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名誉损失及误工费,因其在一审中未提出主张,故不宜直接处理。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同居未登记彩礼如何返还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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