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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骨骨折的司法鉴定

2021-03-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一肢功能丧失25%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1)肱骨、股骨骨折,尺、桡骨双骨折及胫、腓骨双骨折,经治疗两年以上骨不愈或并发慢性骨髓炎两年以上,伤者放弃治疗,视为医疗终结的。(2)股骨头确诊为坏死,且伤者不要求行置换术,视为医疗终结的。(3)腓总神经损伤致足下垂严重影响行走功能的。3、周围神经损伤的关节功能评价,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C.6条之有关规定进行。4、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应视为该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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