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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
抵押反担保的操作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骤: 1、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2、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3、依法订立反担保的合同; 4、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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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一系列债权范围包括: 1、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人义务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2、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3、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3.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我国《》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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