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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登记建档,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三)制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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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报XX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主任,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依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督导员:(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督导员。(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督导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督导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任可以由本单位的负责人兼任。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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