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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得到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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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 因此,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1、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得到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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