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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债务。 1、法人责任是指一种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 2、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法人的责任...
根据情况。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债务由公司承担,但法定代表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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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行使的相关民事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法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就是法人必须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因为债务人是公司,不是法定代表人。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无需另行说明。如确需出具相关说明,也只需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2、以公司名义贷款的,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的,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由法人承担,由公司承担,法人只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即公司转让,但股权转让协议有规则。原股东债务未告知新股东的,可以按规定追究原股东的责任!企业法人转让前一定要弄清楚债务清偿情况,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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