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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当然无效,可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进行鉴定...
一方伪造签字合同不成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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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伪造签字合同不成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是他人伪造的,由于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近日,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因担保人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名,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刘某在茌平县某信用社借款3万元,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该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及时还款。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显示该借款的担保人为王某,该信用社即以王某为被告诉至茌平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在审理中,王某对担保合同提出异议,认为担保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写,并要求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经鉴定,担保合同上王某的签名的确不是王某所签写,茌平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该信用社要求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签定合同应显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合同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的担保合同没有王某签字认可,自然该合同对王某就没有约束力,王某也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易受控于被监督者,权益缺乏相对的保障性。三是现有的法规条款过于原则,掌握和操作有一定的难度有些法规条款随着形势的发展又显得“力不从心”,很难把监督制约功能完全渗透到对“一编著通俗的法律教材、办法制手抄报、开设法制诊所、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方式,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强化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此同时,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应切合青少年实际,制定方把手”的权有权作出拒绝履行表示的理由。主要包括: (1)债务人享有法定解约权。 (2)合同具有无效的因素。 (3)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而享有撤销力运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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