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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诈骗罪要认定涉案财物的价值才能确定量刑的,如果涉案财物价值不能确定的,无法进行量刑。 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
1、诈骗罪要认定涉案财物的价值才能确定量刑的,如果涉案财物价值不能确定的,无法进行量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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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依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对于你叙述的情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6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关于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相应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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