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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应当在地面沉降防治年度计划的地下水开采方案中明确。除战备、应急备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报废手续。采灌井因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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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养护运行、安全鉴定、保护管理、设施废除等规定,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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