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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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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未遂不一定减轻,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未遂不一定减轻,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一定。对于未遂犯的处罚,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案例】 2009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伙同朱某(在逃)预谋盗窃摩托车,二人遂乘车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来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当日晚18时许,二人窜至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20号楼下,发现被害人马某停放在楼下的某某牌电动车一辆和某某二轮摩托车一辆,便由刘某望风,朱某用自带工具将摩托车和电动车的钥匙插孔撬坏,二人准备将两车推走时被人发现,被告人刘某被当场抓获。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赃物价值9875元。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盗窃时负责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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