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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的量刑标准是: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狩猎对象为国家一类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属于情节严重,一般量刑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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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在禁猎区、禁猎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稀动物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超过20只;(2)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进行狩猎;(3)在禁猎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进行狩猎;(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1)第一组织或聚众非法狩猎;(2)在禁猎区或禁猎期间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3)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狩猎,给野生动物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的;(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5)非法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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