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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的,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
合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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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违约。债务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或者债权人受领迟延。 (2)继续履行合同仍有意义,不违背订立合同的宗旨。 (3)需有非违约人的请求。 (4)违约方能够履行,如果合同已陷入履行不能,则不适用继续履行。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 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履行地点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
1担保方应该是自愿的。2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3以原债务变更或修改原债务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保证人得同意,否则保证人不负责保证责任。4合理选定保证人。 5.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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