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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至人死亡驾车逃跑

2022-07-04
交通肇事罪立案准则根据刑法第133条的限定,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限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丧命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 (2)丧命3人以上,负意外同等职责的; (3)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限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喝酒后、吸食毒品后行驶机敏车辆的;(2)无行驶资格行驶机敏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配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敏车辆而行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敏车辆而行驶的; (5)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意外现场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意外职责,二是要看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准则。如果做法人只有违规做法,并无导致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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