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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安排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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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需要进入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水源工程保护区、油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军事用地、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施工组织计划提交给相关权属单位,征得同意后双方签订相关设施保护协议。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破坏地下管线行为的,由受损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疏通、维修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受损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道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进行管线监护造成管线破坏的,由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或者监管手续的主管部门处10万元罚款,道路建设单位对由此造成的损坏承担修复、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拒不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的,由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或者监管的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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