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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因此,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
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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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减资需履行如下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公司增资需履行如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增加出资,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为促进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或者为偿还合伙企业的欠债,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由各合伙人追加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的行为。合伙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一个直接目的就是要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企业经营,从而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为自己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然而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业务发展很快,仅以合伙人的原始投入,甚至连同盈利转为投入都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即使在企业发展的成熟期也可能发生扩大经营规模,而现有财力不支的情况,而且某些合伙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如要继续维持也需新的财力支持。发生这类情况,如不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筹资,就需要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增加出资。增加出资要求合伙人拿出更多的财力投入企业,从而使其对企业承担更大的经济责任,投资承担了更高的风险,这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也就是说,如合伙协议有约定,或事后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要对企业增加出资的,各合伙人便具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如无此约定或决定,他们便没有这种义务。
增加出资,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为促进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或者为偿还合伙企业的欠债,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由各合伙人追加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的行为。合伙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一个直接目的就是要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企业经营,从而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为自己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然而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业务发展很快,仅以合伙人的原始投入,甚至连同盈利转为投入都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即使在企业发展的成熟期也可能发生扩大经营规模,而现有财力不支的情况,而且某些合伙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如要继续维持也需新的财力支持。发生这类情况,如不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筹资,就需要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增加出资。增加出资要求合伙人拿出更多的财力投入企业,从而使其对企业承担更大的经济责任,投资承担了更高的风险,这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也就是说,如合伙协议有约定,或事后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要对企业增加出资的,各合伙人便具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如无此约定或决定,他们便没有这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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