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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遗产处理问题

2024-11-07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可能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对于个债权人的债权,将按比例进行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而对于其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而对于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则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并在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如果受委托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不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规定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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