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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
对于原告的本诉的判决有可能会有影响的。所以,要求上诉的话,这个原告就不需要上诉了。但是估计反诉上诉的话,但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反诉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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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电话通知延期开庭当然是合法的。就算是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也没规定一定要“书面”通知,只要通知到了就行,搞那么复杂干嘛。问题只在于口头的东西无凭无据的,若有人不讲诚信,容易发生纠纷而已。若是重大敏感案件,从谨慎角度出发,可以要求法院送达书面的延期开庭通知嘛
不能,最好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确定具体诉讼方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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