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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建议您从以下几方面搜集有关证据: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有的离婚证据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比如像身份证结婚证之类的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有的证据可以请求法院收集,有可能涉及对方隐私的,比如对方名下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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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2、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3、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4、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5、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6、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采集; 7、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等。
律师调查对方的存款情况,有二种方法。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银行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第二种,通过法院查询。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另外,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外,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取此类手段的。
要离婚主要收集的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比如: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4、婚后分居的证明; 5、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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