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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在期限内不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时,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若对方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民间借贷起诉有效,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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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怎么举证我们知道,“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诉法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它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该原则是相当模糊的一个概念,远远不能囊括当事人在诉讼中多种多样、性质各异的权利主张。那么我们对该原则就要灵活运用,将其视为一个动态过程,也只有这样,才能将该原则落到实处。本案件中,甲处于债权人地位,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甲应该对借款关系成立并已经履行给债务人乙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具体到该个案,如果简单、教条依据这两条规则,甲确实没有办法提供证据对该支付借款的事实进行证明,那么败诉的风险自不待言。我们应该认识到,本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不要式、实践性的合同,这里由于篇幅有限,我们只论证举证责任这一块),这个有甲手中的借条为证,没有任何争议,关键是由双方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证明支付借款的事实。笔者认为,应该将该举证责任进行一次合理、及时的转换,由债务人乙就自己没有收到借款事实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如果乙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将由乙承担败诉风险。当然,这种转化并不是完全免除甲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综合分析本案情,甲手中有乙打下的欠条,甲也承认自己当天确实没有给付乙1万元借款,关键是双方对次日是否给付借款的事实产生了分歧。那么我们退一步来做个反问,既然乙抗辩甲次日没有支付借款,为什么没有及时将欠条收回?所以,乙在该借贷关系中,存在的过失是不容置疑的,对该契约风险当然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我们不能像观点一中陈述的那样,由于甲不能证明自己支付借款的事实,就草率认为由甲承担败诉风险,这样一方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忽视了民诉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的灵活运用。本案件中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债务人乙对自己的抗辩并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当然,本案件中双方对支付借款的事实均没有证据,但是甲有乙立下的欠据为证,也正基于次此事实,认定乙承担该契约风险显得理所应当。
民间借贷问题是我国民间纠纷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如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实际上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当出现纠纷时,对于利息的计算,应分别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未支付全部利息,出现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利息仍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已支付全部利息后再次起诉要求返还超过四倍部分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利息无效,当事人应按无效合同的规定予以返还。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过程中,不能仅仅追求高额利息,否则可能构成高利贷。根据我国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若约定的民间借贷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6%,则构成高利贷。在我国,法律并不保护高利贷关系。 “利息”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货币报酬,民法典规定的利息是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一种物质鼓励。而“利率”则是在一定时期内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利息数与借款数的比例。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天数×利率。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和收集。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搜集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 物证; 4. 视听资料; 5. 电子数据; 6. 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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