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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可...
1、异地换押手续费不需要支付,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2、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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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换押手续费不需要支付,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2、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什么是异地拘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依笔者理解,即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将被拘留人送交与被拘留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公安机关看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当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与被拘留人不在同一辖区,则被视为异地拘留。但是,在目前大量的由上级法院将其辖区内的重大执行案件指定其所管辖的下级法院执行(俗称“交叉”执行)的过程中,这种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不在同一辖区(至少是不在同一县〈市〉)而实施的司法拘留经常出现,只是不对被拘留人实行异地关押而已。 大凡由上级法院决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并不是没有履行能力,而是被执行人在当地有些盘根错节的关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法院判决的执行便成了越执越难,到最后变成无法执行。而上级法院之所以能决定“交叉”执行,其依据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实质为改变执行案件的管辖。在当前实行“交叉”执行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实行异地关押,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效果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又一次被浪费。 因此,当治安拘留人在异地时也能进行。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11、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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