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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当债务人需要担保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来保障其债权。而提供担保的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股票是可以用作债权的担保的。股票可以依法进行质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但是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票,并且需要依法转移股票这一权利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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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反担保是一种担保形式,其目的在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作为一种担保制度的衍生品,反担保具有多种作用和意义。 首先,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利益的措施,也是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手段。这是反担保最直接的作用。 其次,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建立。在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紧密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存在疑虑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因此,有无反担保措施将直接影响本担保的设定。在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都会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最后,反担保可以作为一种调节手段,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相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或特殊考虑,某些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此时,可以利用反担保方式作为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系,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是可以用于出质的,而股权激励的股权交易通常是受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以下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股东不能将股权质押给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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