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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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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坚持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家属会见被拘留人不需要申请,但要持本人身体证件并在拘留所规定会见的日期方可按规定会见。具体会见要求请向执行的拘留所咨询。《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拘留所条例》第九条:拘留所必须根据拘留决定机构的拘留决定文件立即拘留被拘留者。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13条:《拘留所作拘留、拘留审查、遣返海外、驱逐海外决定或判决的机构(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构)发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遣返海外决定书、驱逐海外决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件拘留被拘留者》
拘留中心转移到拘留中心的条件是从公安案件转移到刑事案件。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调查中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被拘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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