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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超市摩托车停车场有责任吗

2022-07-09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受损害赔偿职责”的限定,如果保管人无尽有保管义务,招致保管物灭失的,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如提供的是免费停车场服务,两方间形成无偿保管关系,此时超市如果能够证明其在保管经过中已尽有必要的注意义务,无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的限定,就应免除停车场承受损害赔偿职责,丢车的损失就要由其自己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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