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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执行程序异议,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或者不当,在执行程序终止前,提请执行机构予以纠正。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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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作了具体规定,即:“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当某一合伙人对他人执行事务的行为提出异议时,被异议人应立即中止对该事务的执行。然后,如认同异议人的意见,则应按照其意见予以纠正或终止该事务的执行;如不认同异议人的意见,即发生争议,则应要求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全体合伙人认定该行为为越权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被异议合伙人应自觉予以纠正;如认定为正当行为的,则应依多数合伙人的意见恢复该事务的执行,即使异议人有不同意见也应予保留。由于在共同执行事务的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为防止个别合伙人坚持己见,对抗监督,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如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之后,原来将要执行就成了不执行,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就无意义了。告知被执行人,让其申请撤销异议。
一、是可以的,但是有一定的条件。当事人可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仅限于法院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所采取的行为, 包括不作为和不适当作为。对于执行准备与辅助事项,如送达执行文书、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行为均不能提出异议; 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亦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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