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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程序上的特点: 1、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更为简单,一般是在二十天内审结,最长为一个半月; 2、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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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同普通程序之法庭审判相比,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庭审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法庭审判具有以下特点:(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比较复杂,审理期限较长,可以按部就班地按程序进行,而且聘请律师的较多,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较高,诉讼能力相对较强,适用《证据规定》能提高诉讼效率。特别是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制度提高了庭审的效率,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正好相反,严格按《证据规定》进行,事实上拉长了审理时间,反而降低了效率。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同普通程序之法庭审判相比,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庭审程序的简化。 简易程序法庭审判具有以下特点: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比较复杂,审理期限较长,可以按部就班地按程序进行,而且聘请律师的较多,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较高,诉讼能力相对较强,适用《证据规定》能提高诉讼效率。特别是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制度提高了庭审的效率,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正好相反,严格按《证据规定》进行,事实上拉长了审理时间,反而降低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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