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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r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rr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法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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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由所有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个权力机构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和管理,负责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公司法》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的员工代表。董事会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必须设立的机构,体现了公司制度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特征,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公司董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的集体决策机构,因此需要有多名成员,但是又不能太多,太多了不利于决策,所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这样既考虑了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又适应了规模较大公司的需要,避免使董事会人数有膨胀现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是受公司股东的委托管理经营公司的机构,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需要更换的也由股东大会进行更换。由于董事会是受托者,也是公司股东所选择的管理者,因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所以董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虽然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是它与股东大会又不是平起平坐的平行机构,从法律上说股东大会是委托者,而董事会是受委托者,从而董事会作为受委托者要向选择它的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所以,董事会法定最低人数应该是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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