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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的处罚,有两档处罚:一、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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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条件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失职罪判决的处罚: 1、违反判决失职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判决: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非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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