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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的绩效工资考核细则是要根据自己的单位的情况来定的,下面的这份绩效工资考核细则表可以参照一下。 为推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具有自身特...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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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单位、个人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其中: 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基金。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并直接对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有必要查处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查处。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结算社会保险费用等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变化或者丧失的,重庆社保问题实施细则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应当自变化或者丧失之日起30日内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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