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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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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通肇事责任是怎样划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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