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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应净身出户?

2021-01-19
六年前,张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前夫汪先生,第二年走进婚姻殿堂。   婚后刚开始,两人感情还挺好,但随着小孩的出生,两人沟通渐少,汪先生因为工作繁忙,经常出门喝酒应酬到很晚回家,引起张女士不满,两人发生口角后,汪先生对张女士施行家暴,令张女士感到非常痛苦。   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女士提出离婚。在协商离婚时,张女士认为,在婚内实施家暴,前夫应该属于过错方,那么在分割财产时,自己应该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失费用。于是提出,孩子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前夫无需再付抚养费,但一套房产全归自己所有,另外,前夫还要给予1万元精神损失费。   对此,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两人已无感情,同意两人离婚。两人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属于共同财产,应该以平均分配原则进行分配,考虑到两人的经济情况,房产归男方所有,但男方要按房产市价,一次性支付32万给张女士;同时,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要支付1100元生活费直至孩子成年;另外,由于女方未能提供男方实施家暴的证据,因此,法院不支持男方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   贺艳法官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均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至于财产分配比例,法官会根据离婚案件中有过错方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财产划分,“净身出户”这一说法并不确切。(文中姓名全为化名)

相关法规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除了夫妻一方有上述过错行为,还要符合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另外,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必须是离婚时才能要求,如果不离婚仅仅依据一方婚外情或者暴力单纯去请求赔偿,法院是不支持的。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有:(一)有侵权行为:即上面所说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有上述行为就说明夫妻一方违反了婚姻家庭义务,侵犯了配偶的婚姻家庭权利。(二)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就是说因为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财产损害或非财产受,因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就应该少分财产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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