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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还债;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不再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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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组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认定如下: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务金额可能因《破产法》的特殊规定而少于原合同约定,例如停止计息、重整或和解等。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大于主债务。而《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明确,在破产重整或和解中,保证人责任范围不受主债务减少的影响,即此时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受到限制、保证人责任将大于主债务金额。但对于债权人不能列入破产债权的部分,如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利息、惩罚性违约金等规定,其效力是否能够及于保证人,立法并未明确。在该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否应与主债务金额保持一致,进而相应减少,实践中尚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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