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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
事实上,现行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于虐童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如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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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并无虐童罪,再加上以寻衅滋事罪刑拘颜艳红稍显牵强——虽然颜艳红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而这又属于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是,寻衅滋事罪还有一个要件,即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专门增设虐童罪确有必要。 增设虐童罪可以期待,但不宜把遏制虐童现象全都寄希望于虐童罪,也不可放大或高估虐童罪的神奇疗效。一方面,这是因为立法之后能否有操作性以及能不能有力执行是个大大的问号。我国现有虐待罪——对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但是,相关人员被依法严惩的并不多,家庭暴力现象仍然频发。这与很难认定何谓虐待罪有关,更与难以发现有无虐待有关。具体到虐童,同样会有此类困境,什么行为属于虐童?幼儿园老师对学童的合理批评、轻微惩罚,乃至较为隐蔽的羞辱,算不算虐童?被轻微虐待之后,由于缺乏辨别力和举报意识,学童会不会主动告诉家长?就像颜艳红虐童事件,如果她不是主动向孩子家长炫耀,不是堂而皇之地贴在个人空间里,人们恐怕还不知道她有如此恶劣的行为。
这类报道确实刺痛人们的心,如此可爱的小孩子被一些不良不法大人虐待让人发指。如此虐童可以判刑吗?答案是当然可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明确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追究民事责任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希望此类事件越来越少。
首先,施虐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其方式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医疗检查费(被虐者如果受伤)的损失和精神损失。这得由孩子当原告、监护人做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方能启动诉讼程序。 其次,施虐者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其方式是: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对其警告或行政拘留(据报道,那个拍照者被行政拘留了,理由是其行为满足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的要件);行政处分中的警告直至开除(据报道,几起虐童事件的直接责任人都被“开除”),这是有关部门主动行使行政处罚或处分的权力。 应该说,上述的对施虐者“处罚”,无论是对施虐者本人还是对社会大众,都能说的过去,法律上也没有障碍。问题出在施虐者到底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如果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 故意伤害罪,需要求有伤害的“结果”,而且这个“结果”是要经过鉴定的,只有鉴定结论构成轻伤或重伤的方能追究伤人者的“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就目前网暴的事实来看,施虐者显然是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的。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报道,司法机关目前对施虐者是以寻衅滋事罪罪名对施虐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化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列举了该罪的四类客观行为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随意”、“殴打”、“情节恶劣”三个条件。寻衅滋事罪的起点刑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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