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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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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
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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