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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为个人原因和家庭原因 1、婚前、婚后表现反差较大,难以沟通,无法共同继续生活。 2、子女教育,一方不管教孩子,放任不管,孩子学习成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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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的离婚理由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并且经法院调解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在涉外婚姻中,有相当多的情况是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居住在国外。由于长期两地分居,并且随着分居时间的延长,双方之间越来越缺乏有效的联系与沟通,久而久之导致夫妻感情淡漠。二、两地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产生婚外恋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种情况多发生于一方出国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由于夫妻双方长期分离,各自处在实际上的单身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或双方较易发生婚外恋情,最终使夫妻感情破裂。三、缔结婚姻的基础不是感情,而是功利和虚荣心理。有些涉外婚姻的缔结与感情无关,国内一方常为达到出国目的而与外籍人结婚,或与到国外学习、工作的中国人结婚,而当出国目的达到或未能得逞即分道扬镳。另有一些人仅是因为爱慕虚荣而选择涉外婚姻,这就为婚姻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四、在涉外婚姻中,夫妻一方为外籍人事或者居住在国外,夫妻之间极易因生活观念及习惯不同、风俗及文化差异、为人处世态度等产生分歧,加之有些夫妻之间还存在着语言障碍等因难,因此夫妻之间难以建立认同感和归属感。一旦这些问题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就会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维系的障碍。涉外离婚案件在审理上总体来讲具有“三多”的特点,即居住国外的一方起诉居住在国内的一方居多;纠纷可以调解协商的居多;被告出庭参诉的居多。这些特点使得大多数涉外离婚案件可以在较平和的气氛中妥善解决。但相比较国内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的审理还是存在以下几个难点问题,给纠纷处理带来困难。一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由于通常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如国外一方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要经过6个月公告送达期及30天的答辩期,即使国外一方有明确的居住地,法院亦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公约等约定的方式送达,而开庭时间也需定在7个月之后。由此造成案件的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二是国外财产调查受限。国内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影响对国内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国外财产执行难。由于各国对于承认、执行其他国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根本就不承认其他国家的裁判文书,因此国外财产执行希望渺茫,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四是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特别是夫妻双方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时,由于国家间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父母的抚养能力与子女的需求各不相同,导致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没有具体可参照的标准。五是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国家,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完全依靠双方的自觉诚信,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手段。六是探视权实现较难。由于父母与子女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探视子女的方式存在时间、空间及经济上的障碍,很多当事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诉讼离婚事实上是夫妻双方中一方单独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即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诉讼离婚需要由法官做出离婚判决,此时必须要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那么诉讼离婚的判离条件有哪些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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