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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
需要看情况。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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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立案标准: (一)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示灯、报警器单种或共十件以上; 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非成套制式服装100套以上; (3)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示标志单种或共计100件以上; (4)警棍超过50根。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标准服装、车辆号牌等特殊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成套标准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标准服装100件以上;(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示灯、警示灯种或者共计10件以上的;(三)警棍50根以上的;(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共计100件以上的;(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特种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特种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六)非法经营金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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