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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法》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本条规定来看,我国的《反不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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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所以说反不正当竞争五万是不合法的现象。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利益纷争,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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