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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科学方法和手段,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评定,它能够准确认定职工的伤残、病残程度,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都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力。职工或其亲属可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如果用人单位认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可直接提出申请。
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主要是: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鉴定部门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申请鉴定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 3、鉴定部门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告知补齐; 5、鉴定部门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6、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首先进行组织鉴定,实行当面鉴定制度,其次七日后出鉴定结果,再重新鉴定,最后复查鉴定。 (一)组织鉴定 1、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2、每次鉴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鉴定组专家参加,鉴定结果由3位鉴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鉴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二)鉴定结果 1、鉴定结果在鉴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单位、被鉴定人本人领 2、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 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重新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鉴定。省劳鉴委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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