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如果父母双方的实际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原已确定的抚养归属可以依法予以更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对于前一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归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的协议。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予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具体的法定变更事由如下: 1、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9人已浏览
81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