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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三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健全;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
保险公司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三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健全;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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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Ⅰ类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五)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二)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 (三)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四)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 (五)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 (六)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七)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检查。
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或者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三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健全;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四)最近一年内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六)净资产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 (七)最近四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名称;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本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即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总经理等人员。保险公司的业务具有专业性,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业务正常运转,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本条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资格要求,规定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才能担任。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有序运转的前提之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组织机构,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同时,本条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规定,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这就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不仅要依照本法关于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从宏观上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使保险业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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