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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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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的除外。根据上述两项法律,加工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如约定的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制地)法院管辖。一般原告对被告的规定也可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有以下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依法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由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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